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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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提高, 香港, 澳门, 进境, 居民, 旅客, 行李, 物品, 免税, 额度,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公告, 2024年,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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