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5〕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5〕3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郑州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和战斗力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郑州实践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到2025年年底,全市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河南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9月15日前)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方案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9月15日—2025年11月30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评定阶段(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评定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全面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四)提档升级阶段(2026年1月1日—长期)
经验收评定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各开发区、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开展提档升级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着力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统一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表彰项目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人员招录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再就业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队伍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预留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按规定做好土地性质变更等,确保其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待;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方面予以优待;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医疗保障,落实医疗优待政策;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落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优待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消防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总工会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队规划,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和训练、管理,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其他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2.细化建队任务。2025年9月15日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出台本级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城市建成区规模,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出台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按照郑州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要求,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坚持硬件建设和软件支撑并重,围绕营房、人员、装备、执勤、保障等5个方面标准,持续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管理,着力消除城乡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点。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3.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建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建设标准进行提升达标,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教育管理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其他消防相关工作,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证件。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5.明确管理体系。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本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后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河南省相关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6.规范人员招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新增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由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按照宣传公告、报名审核、体检考试、政治审核、入职培训、合格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招录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7.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依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豫政办〔2025〕2号文件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8.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9.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市消防救援支队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0.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严格执勤训练
11.严格执勤备战。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2.严格业务训练。由消防救援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开展日常训练演练,分级参加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的比武考核。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要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3.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置通信室,室内接入政务网、互联网和消防指挥调度网,配备能够与市级消防指挥中心互通的指挥调度终端设备。执勤车辆均应配备车载电台,统一频道,实现与市级消防指挥中心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综合保障
14.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5.落实薪酬标准。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按照省、市专职消防员待遇相关保障政策,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6.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7.健全职业保障机制。正式入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就读。入职满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对因公伤残、重大疾病或因公牺牲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园林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8.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依法依规推进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9.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政策支持,推动队伍建设发展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统筹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科学谋划、合理安排,围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落实营房、装备、人员、经费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核
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成效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高质量完成建队验收任务的开发区、区县(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队伍建设发展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开发区、区县(市)予以通报,并由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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